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预防:
(一)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
(三)学校预防
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一、婚内强迫性行为用法律上的该怎么处理
婚内强迫性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家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三、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学生自身性格的叛逆、偏激。大部分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学生之间,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典型的如偏激、任性、焦躁等,导致他们做事不计后果。
(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滞后,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
(三)学校和家长教育的缺失。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未能有力的处理,仅是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还是不足以震慑他们,有些学生反而以此为荣,彰显自己的能力和风度。家长在得知自家孩子欺负同学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致使未成年人无法预测到事情的严重性,进而变本加厉、不知收敛。
校园暴力的危害是深远且持久的。
首先,对于受害人来讲,身体上承受痛苦的同时,更可怕的是心理上的创伤和阴影,有心理学家认为,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会对他成年之后的心理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会让人变得自闭、自卑、厌世,可以说会影响受害人的一生。
其次,对于施暴者和其他耳闻目睹暴力事件的学生来讲,施暴者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体验到快感、成就感,沉浸在前呼后拥、一呼百应的“我是大哥”、“我是大姐”“没人敢惹”的幻想之中,在学生群体当中的影响之坏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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