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借款合同之中可以约定将借款指示交付给他人,当然,若是指示交付,后期可能会引发无法确定具体谁是借款人的纠纷。
2、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大多是发生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产生的,那么一旦出现了此类纠纷到底是以谁为被告要求还款,此时实际收款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利于出借人的方式确定要求哪一方还款:
(1)让实际收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所收到的款项系代借款人收取,起到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
(2)借款人否认收到过借款,且不承认与实际收款人存在法律关系,出借人也无证据证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等,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可列借款人为被告,并列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方案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至少保证有一方会承担还款责任。
(3)借款人否认收到过借款,但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给实际收款人的或者是实际收款人是因履行职务等实际收到的款项,这种情形可直接以借款人为被告,此时无须再列明实际收款人。
3、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委托借款或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的,且实际借款人也收到了借款的,则应当以实际收款人为被告主张还款,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再列借款人为被告要求还款法院难以支持。
公民、单位若是同意他人向自己提出的借款请求,为了降低后期对方不向自己还款的概率,可能会在实际放款之前,与对方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如果在还款期限届满的时候,地方以没有还款能力等为借口不还款的,可以在书写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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