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明确提出补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赔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还包括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农村宅基地收回补偿
1、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补偿情况,是需要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因为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补偿情况也是不同的,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台规定标准的补偿政策。
三、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的综合地价一般都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制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应该要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且安排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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