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从租车公司租用车辆,刚开2个月就出了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责任,想“躲开”可是不行。7月24日,记者从裕安区法院获悉,司机已被判令支付相应费用,其担保人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10月份,刘某经人担保,从市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轿车,租金为每日240元。双方约定如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应及时报案,承担车辆停驾和保险公司索赔以外的损失,并赔偿租车公司安全奖金和事故折旧费。合同签订后不久,刘某用车时即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未按约定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告事故,也未通知租车公司,便将车送至维修公司修理,且此后一直置之不理。为减少损失,租车公司与维修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结算,并于当年12月将车辆取回。租车公司认为,虽然刘某已付租金5000元,但是其余欠的租金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直拖欠拒付,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拖欠租金并给租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因双方对租赁期限及租金给付方式约定不明,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合同约定日算起,至车辆取回日止共67天,租金应为16080元,比除租车公司已收取的租金5000元,刘某实际尚欠租金11080元。法院据此判令,刘某支付租车公司租金、车辆维修费、事故折旧费等合计31480元,刘某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文5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