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租车人自愿替司机开车后肇事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租车人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其承担损失的60%,扣除其已赔付的8000元外,分别赔偿两名受害人43496.68元和10471.98元。
原来在2005年1月12日,段某租用郭某的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由郭某驾驶搭载其从成都前往四川南充办事,郭的妻子也随车同行。在当天返回途中,段某自愿替郭某开车,22时25分,该车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和边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路产受损、郭某十级伤残、郭的妻子为一般伤害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在高速路上行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责,乘车人郭某及其妻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系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依法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段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在夜间高速路上,轻易将车辆交给段某驾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搭车人郭的妻子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根据二侵权责任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段某承担损失的60%、郭某承担40%,由于郭的妻子明确放弃对共同侵权人郭某的诉请,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郭某驾驶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汽车从事营运活动,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其是受郭某委托临时无偿代为驾驶,郭某作为委托人应是事故的赔偿主体;且郭某没有给车辆投保,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郭的妻子也未经其同意乘坐该车,事故后果应与其无关等,故应撤销原判,驳回郭某及其妻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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