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起诉状的格式和要点
时间:2023-07-01 16:32:54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视权起诉状首先要写标题,要写民事起诉状。其次,要写原告或者被告的基本信息。然后,需要写案由以及诉讼请求。之后,需要写事实及理由,也就诉讼的原因。最后,要写上结尾,需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以及起诉时间等。民事案件的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起诉书,来维护其民事的权益,调节纠纷。

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修改后的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当中提到了对于探视权的保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可以自行约定探视的方式跟时间,就算是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会支持探视权的。尤其是孩子长到了一定的年纪以后,就能够自己选择去见或者是不见父母亲,无故剥夺对方探视权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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