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拆迁人在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有可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在收到责令交地通知后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要看责令交地的主体是否有相应的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责令农民交出土地的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作出。其次,什么情况下才能责令交出土地。根据法律规定,责令交地有一个重要前提:征地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征地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获得了职权机关的依法批准,且征地程序已经依法履行完毕。如果说征地项目本身就是违法的,缺少相关的审批许可,那么在这场土地征收中,无论是谁都无权强制农民交出土地;最后,责令交出土地后,征收方能马上强制收地吗?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被拆迁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时,如果认为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令交出土地是交给谁
土地没收应交还给属地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重新规划土地使用方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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