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
(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
(二)婚姻登记撤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婚姻登记撤销的流程: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因婚姻胁迫如何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效力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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