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1、当用人单位与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首先应与您填写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由所在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以及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办理。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失业人员将其档案材料退出,失业人员可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寄存手续;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以下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
(2)非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升学或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和相关职业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在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日期,到经办机构签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发。
七、失业保险金经本人签领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指定的工商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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