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时间:2023-06-06 11:35:43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如专利局授予甲专利权,乙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专利属于自己所有,提出撤销专利局授权决定的请求,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专利权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不同。间接利害关系,如规划部门批准甲建房,水利部门将其作为违章建筑拆除,甲对水利部门决定不服,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但与拆除决定的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拆除决定合法,甲可能提出赔偿建房损失。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的确认】

1、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受害人起诉的,加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加害人起诉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起诉的,一部分没有起诉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一部分不服起诉的,另一部分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该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时间是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判决未作出之前。

2.参加诉讼的途径。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神情。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在5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要点:当事人是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相同同一或者同类;诉讼主张一致;案件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要点:诉讼标的同一。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些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不能强行追加,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情形:两个以上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者组织因违法被处罚,法人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对行政机关的统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起诉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的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者处罚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是指两个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以有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才能实行合并审理;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适宜合并审理,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集团诉讼】

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1、原告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具有独立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不包括一个原告内部的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代表人可以由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推选产生;如果原稿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为1-5人。

【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代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一个案件中代理一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集训宁行政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侵权或者监护关系。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可以代理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仍然是当事人。消灭的情况: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正常,重新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合法解除。

2、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条件: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是法定代理人为全权代理,是其他人,权限由法院明确。消灭的情况:案件终结;被代理人产生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委托代理权及于委托人授权产生,委托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有关代理权限事宜应在委托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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