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均应受到法律追究。如果属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伪造证据,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则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因此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如何处理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处理如下:
1、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毁灭证据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实施了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1、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辩护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有协助销毁、单独销毁文字证据、实物证据、影响证据等。
对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1、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4、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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