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屋的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4-04-26 00:05:47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房户拆迁补偿标准是:

1、农村拆迁时,除了房屋还涉及到宅基地、水田、耕地等土地类的补偿,按照规定,补偿中宅基地的补偿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而农村无房户,无房有户,是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有权一起享受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补偿;

2、承包农田、耕地的补偿。农村无房户在拆迁时,可以获得农田、耕地的补偿,包括青苗补助费等;

3、安置费。随意农村无房户没有房子,但是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在农村拆迁时,同样需要安置。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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