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的诉前保全,需在三十日内,即法定时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申诉。该法规明确指出,若利害关系人因紧急状况而感受到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以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或是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相关司法机构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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