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人主体实施税收筹划的效应在于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也必须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在这一点上,节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正如前所述,税收筹划并不等于节税筹划。节税筹划只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广义的节税包括一般性税收优惠的运用和消极性节税。税收筹划效应的实现,也就依赖于税收筹划方法的运用、一般性税收优惠的运用和消极性节税方法的运用。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后面介绍的重点,因而在本章只作概括性介绍;一般性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有重叠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区分的必要,因而,除关于一些地区性、行业性优惠以外,其他的税收优惠形式均在这里予以介绍;至于消极性节税,后面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因而也在此予以详细说明。
一、税收优惠概述
1.税收优惠的概念
税收优惠,在不同的国家其名称不尽相同。常见的叫法有税收奖励、税式支出、税收支出或税类支出。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其含义却大体一样,即一国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把原本属于国家财政上的收入无偿地让渡给某些人或某些行为。
税收优惠这一定义可从两方面来理解:就一个国家税收制度而言,它总是由两类不同性质的因素所组成。第一类因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准性法规条款。就某一税种而言,是指税法条文中对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要素做出的严密规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获取收入。第二类因素出现于税收的实施过程。在执行税收的基准性法规条款过程中,政府为了引导某些经济活动和资助激励某些纳税人,实施了背离上述基准性法规条款的许多附加规定或称特殊条款。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为了放弃一些收入,即让某些纳税人减轻甚至免除税收负担,增强其激励效应。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运用税收优惠减少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与国家运用税收基准性条款先将这部分税款足额收上来,然后再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补助给纳税人,其经济效果是基本相同的。这就是说,国家因各种税收优惠少收了多少税款就等于是国家通过预算支出了多少钱。因此,税收支出是由于政府采取各项税收优惠而减少了税收收入的一种特殊的支出形式。
2.税收优惠的目的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执行社会经济政策的产物,其实施的目的在于:
(1)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分配。诸如为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纳税能力而设置的不予计列、所得税扣除、个人宽免等项目。
(2)大力引进外资。诸如为了引进外商投资,加速本国经济发展而设置的专供外商适用的税率从低、延期纳税、减税、免税或退税等项目。
(3)优化产业结构。诸如为了开发新兴产业、鼓励短缺部门的发展,推行专业政策而规定的优惠税率、投资抵免、专项免税等项目。
(4)促进经济增长。诸如为了克服经济陷入萧条时期,刺激投资需求而设置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项目。
实践证明,只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得当,才能达到上述目标。因为税收优惠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税收手段之一。税收的本质决定税收客观上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税收分配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作为国家掌握的一种分配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需要运用税收为实现计划管理服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需要运用税收矫正市场调节的盲目性。
而税收调控又有若干形式,税收优惠无疑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它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鼓励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及某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作用。
3.税收优惠的形式
税收优惠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形式:
(1)税收减免。减税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以及各级政府在批准的管理权限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的,少征一部分应纳税款或应纳税款在一定时期全部免征的规定,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税法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有鲜明的政策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应征税额全部予以减征。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征税对象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在于税率一定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实行起征点不能减轻税收负担,而实行免征额则可减轻税收负担。
(2)课税扣除。即允许纳税人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某一部分,从而减轻税负。
(3)加速折旧。对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允许采取一定的快速折旧。所得税是对净所得的征税,放宽扣除项目就等于减少征税所得,从而减少税收负担。折旧费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一个很重要的扣除项目。税法允许加速折旧,就会使投资者在最初几年内的成本增大而应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也会使资金回收速度快。
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是一定的,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年度,绝对额并没有变化,似乎没有优惠。但从资金运动上看,则会发现纳税人在最初几年无偿占用了一笔税款,虽在以后年逐年返还,但获得了免缴利息的好处。而这种利息减免是税款运动的结果,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优惠。
(4)税收抵免。即一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外取得的应税所得额在回到本国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将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从全部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前者是对纳税人国外已纳税款全部准予免税,后者是对纳税人国外已纳税款只准按其居住国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款这一最高限额予以抵免。
(5)亏损抵补。即当年经营亏损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激励效果明显,尤其对盈余无常的企业具有均衡税负的积极作用。因此,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风险投资,各国税法大多规定,给予投资者将年度亏损结转,与一定期内的年度盈余互抵后的差额计征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6)优惠退税。是指政府将纳税人已经缴纳或实际承担的税款退还给规定的受益人。优惠退税一般适用于对产品课税和对所得课税。前者一般适用于出口产品。在对外贸易中,退税是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世界各国奖励出口退税的措施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出口时退还已纳的进口税;一种是退还已纳的国内销售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即在商品出口时退还国内已纳税款,让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其竞争力。后者主要适用鼓励再投资退税,即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中国继续投资。
(7)优惠税率。指政府为了支持或引导纳税人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或针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而对其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因此在实施中较为简便和有效。但由于税率的确定与变动一般需通过规定的立法程序,故难以作为经常手段。
它一般适用于需要给予长期鼓励或照顾的情形。
(8)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获得酌减税或免税优惠,视同已经缴纳的税款在缴纳居住国税收时予以抵免。税收饶让对发展中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具有积极作用,它可以使资本输入国政府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税收收入真正为投资者所受益,以切实起到鼓励投资和技术合作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效应实现条件
市场法人主体要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必须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现行税法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在我国现行各税种中几乎都有税收优惠规定。
除了税种优惠以外,还有地区优惠和专门的行业优惠。这些一般性税收优惠规定是客观存在的,市场法人主体要把这些税收优惠规定转化为自身的实在利益,还需要一定条件,具体包括:
首先,市场法人主体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优惠规定,这是纳税人充分运用税收优惠规定以获得少缴或免缴税款利益的根本前提。因为税收优惠不仅是阳光下的政策,是光明正大,而且是合法的筹划依据。
其次,市场法人主体必须注意一般性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条件。若不符合所规定的特殊条件,则会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机会。例如,根据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又如所得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与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但下列情况就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可见,市场法人主体若具备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应竭力保持,并予以充分运用;若现实不具备所规定的条件,则应自身业务的需要积极创造,以尽量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总之,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不需要经过市场法人主体的选择筹划,只要符合其条件,就能享受其优惠待遇。市场法人主体应依据这些优惠规定,并将其用活用足,既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能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引导,以利于政府政策意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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