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如下:(一)赶赴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5、因检验鉴定可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9、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二)责任认定(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四)赔偿调解。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除勘察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明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5)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6)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由事故发生地的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可以准予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到担保人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准予离开。
(8)当事人不同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认定书面申请。
(9)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宣布重新认定决定。
(10)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11)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其他当事人超过三名的,处罚裁决书可以口头告知其他当事人,并作好记录。其他当事人有复议要求的,应当向其送交裁决书复印件。
(12)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程序。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