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如下:
1.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2.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
3.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4.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即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
2.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
3.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
三、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
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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