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料内加入川贝母和党参,消费者认为吉之岛销售时故意隐瞒
在吉之岛超市购买的汤料里含有药材川贝母、党参,市民徐先生认为,法律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吉之岛在销售时故意隐瞒,是违法行为,于是将其告上法院,讨要购物款。昨日,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徐先生诉称,今年9月9日,他在广东吉之岛百货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岛”)购买了一袋“宝丰川贝舞茸汤”(单价12.5元)和一袋“宝丰灵芝党参煲瘦肉汤”(单价6元)。回家后他却发现“宝丰川贝舞茸汤”配料中含有川贝母,而“宝丰灵芝党参煲瘦肉汤”配料中含有党参。后来他查询得知,川贝母用于肺热燥咳、干咳少痰、阴虚劳嗽等;党参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列出的药品。他认为,根据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川贝母、党参只是被列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除外。按规定,他购买的汤料只是普通食物,不能在其配料中加入川贝母、党参。
法庭上,吉之岛的代理律师辩称,没有法律规定该产品是违法产品,在食物里加入药材是中国人的传统,在广东药食同源已经是一个习惯,并且具有普遍性。他还当庭出示了《广州日报》上的“每日靓汤”里根据《本草纲目》记载所推荐的药食配方,指出权威的《本草纲目》也推荐食物加药材,说明药食同源已经是一种生活习惯。
徐先生则反驳称,卫生部门已经明文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吉之岛大规模销售该产品,应该遵守法律,而不是依照民风民俗。
至于吉之岛有没有存在隐瞒违法事实的行为,其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购买产品时并没有主动咨询商场的售货员,商场也没有刻意隐瞒,不存在该行为。徐先生则认为,吉之岛作为大型超市,消费者自行选购时不需要咨询商场人员,把关所售产品的合法性是商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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