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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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对期货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四十九条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五十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协议结果。
第五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30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继续调解。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五十二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行为处理,适用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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