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时间:2023-03-06 18:40:46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应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其申请参加诉讼,可出于自身意愿不出席诉讼,如果是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不出席就会招致缺席判决。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追加转让方为第三人可以吗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确定转让方是否能够追加为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方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其参加诉讼可能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追加其为第三人。

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三、离婚起诉对方不出席怎么办

诉讼离婚案件,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席,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但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不出席。另外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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