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按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时间:2023-06-24 11:54:53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一、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区别

1、诉讼地位不同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参诉方式不同

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3、争议的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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