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法院如何处理民事调解案件
1.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开始调解;
2.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
二、哪些案件不能民事调解
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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