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方处理政务数据有什么要求
1、受托方接受委托处理政务数据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二、行政机关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一)对于行政机关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分清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三)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或者不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理位置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则往往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等有助于明确该政府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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