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限制惩罚性违约金
限制惩罚性违约金表现如下:
1.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制
违约金条款属于从合同,在适用时应该从严把握,不能因为违约金具有惩罚作用就使之一律无效。而以惩罚性违约金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2.数额规制
法律对惩罚性违约金在数额上也没有明文限制,应该予以限制的态度是明确的,究竟应该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争议的。基于违约金与定金的相似状况,可以参照《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二、惩罚性违约金如何约定
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是在合同订立时即可事先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因而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不应以事后损失与违约金的大小为标准,而应当分析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惩罚”、“罚款”等字样的应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则应结合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标的及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履行债务等,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断。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够并用,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7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