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市政府进一步盘活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要求,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2018年7月17日审议通过,决定从今日起,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
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上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降低按揭合作保证金比例
首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为15%;
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过合作,需再次合作的楼盘,保证金比例为10%。
三、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
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
以上政策自2018年8月1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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