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如果受让人知道,且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则可以转让股权;反之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则不可以转让股权。
一、股权转让纠纷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纠纷怎么处理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
三、实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判定
实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判定方法是: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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