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只要股权权属明确,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如果转让给一个受让方的,则仍旧是一人有限公司,如果股权转让给多个受让方,则需要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点
一人有限责任有诸多优点的同时,也有起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所以公司资金筹措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并且因为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往往不健全,公众可能对这类公司缺乏信任。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投资人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审慎考量,看到创办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的同时,能够兼顾其特殊限制条件,做到有的放矢、积极稳妥。否则,将可能在资金占用量、财务成本以及债务承担上承受过大压力,形成事与愿违的不利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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