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需要一次性缴纳。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递交执行机关执行。
2、缴纳的保证金会被没收。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两种,若是提供保证人,则保证人必须要满足《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的条件。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就需要缴纳保证金。当然可以被区别是的前提是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其需要拿出相关证明自己确实满足相关条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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