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全文)
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私营等各类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物价、教育、卫生、粮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应征条件的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六条在市、区、县(市)征兵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兵役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义务兵的征集工作。
第七条当年征兵条件、征兵数量、城乡比例、完成时限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征兵命令执行,各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第八条凡在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城市包括高中、技校、中专,农村包括初中以上学校),应当按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做好本辖区适龄公民和应届毕业学生的兵役登记。
第十条适龄公民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参加兵役登记的,由其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
第十一条在征兵期间,除国家统一组织的招工、招干、招生外,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招工、招干和招生,应当服从征兵需要,优先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服兵役。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鼓励和支持适龄公民依法服兵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织进行应征公民的身体检查,并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保证体检质量。
第十四条经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身体检查,并如实反映身体状况。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参加体检,是农民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发给误工补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奖金。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负责。应征公民的文化条件审查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区、县(市)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应征公民身体检查、政治和文化条件审查情况,择优确定服兵役的公民。兵役机关应当将确定服兵役公民的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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