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情的审计费用,按照惯例通常预先由主办此案的法定执法机构承担。
然而,若日后经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确有罪行的话,那么这些所支出的费用便可视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之一,进而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索求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予以承担这笔费用的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案件的独特性以及所在地区司法体系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