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捡到遗失物不还是不当得利还是侵占罪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非不当得利。
1.侵占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和拒不归还。而不当得利则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2.对于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因此,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二、拾得者的法律义务
拾得遗失物时,拾得者需承担一系列法律义务。
1.拾得者负有返还义务,即应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
2.拾得者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拾得者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防止其毁损或灭失。
4.拾得者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三、遗失者的追回权利
1.对于遗失物的追回,遗失者享有追回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遗失者有权追回遗失物,并要求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返还。
2.如果遗失物因拾得者的过错而毁损或灭失,遗失者还有权要求拾得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遗失者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4.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遗失者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5.在追回遗失物的过程中,遗失者还应履行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当遗失者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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