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又称律师信,一般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是否必须经委托人签字或者附授权委托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律师属于代理人,应当适用代理的法律规定,发出律师函的律师要证明自己享用代理权。
根据代理可以追认的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律师函虽然未经委托人未签字、盖章或者未附授权委托书,但事后委托人追认的,律师函应认定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认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当事人虽未签名或盖章,但事后追认的,应认定有效。
但在个别案例中,如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王全福诉天津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股东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方式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委托人的签字,公司无法判断该律师函是否代表股东意思表示,公司未安排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存在过错。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函最好经委托人签字、盖章或者附授权委托书。
律师函盖章盖在什么地方
律师函起草完,得到客户确认后,承办律师签字(或盖承办律师的私章)和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才生效。
有些律师在出具律师函的时候,只签字或只盖律师私章,而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律师得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业务,所以一定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而且还得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如果没有专门的骑缝章,用公章代替骑缝章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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