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03-07 20:30:58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一、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哪些

(一)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总之,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二、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法律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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