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阁楼面积怎么算?
时间:2023-06-15 22:04:05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拆迁房阁楼面积怎么算?

1、拆迁房阁楼面积可能会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

(1)在商品房买卖中,单独的阁楼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也是办理不出房产证的,阁楼只能作为主房的附属房体现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里,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进建筑面积里。

(2)而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但各地政策有所不同,详细的情况需要咨询当地拆迁办。

2、不是每个阁楼都属于补偿范围,公房阁楼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阁楼在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

(2)该阁楼必须用于居住用途;

(3)该阁楼已计算收取租金。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哪些?

被拆迁人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对于临时建筑、阁楼、以及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视具体情况而定。违章建筑一律不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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