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终的验收环节中,为了保证质量和精度,监理单位会责无旁贷地担任起组织者的角色,包括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内的现场负责人,都将被要求积极参与到验收过程中来。其工作流程及要求与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保持一致,因此无需召开特地的会议进行相关汇报。
但有一点需要强调,那就是,所有的验收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每项操作都是准确无误的。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工程资料的审查,特别是对于实体部分,更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深入仔细的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I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向交付使用。
全文4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