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鲁木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公租房配租管理,有房子但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公租房。
相关管理条例:
原自有住房的,自有住房面积计入保障面积,与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同计核保障面积后,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以市场租金收取;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面积的认定
1、计算标准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收据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加分摊共用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由社区居委会实地勘丈,街道办事处核实。
2、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年满23周岁的未婚人士与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新就业职工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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