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实行轮候制的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诚信申报。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在轮候期及承租期内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申报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的地点、数量,并实施摇号配租工作。
公布房源属全市统一摇号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具体摇号时间,统一按申请年度、评分分值、轮候情况,摇号确定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房源属登记摇号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选房登记截止日期,已确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选房地点后,到社区居委会进行选房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选房申请登记确认单。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选房登记情况、申请年度、评分分值、轮候情况,摇号确定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三)摇号配租全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网)、房产大巴扎网、**木齐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按摇号顺序选房并确认后,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发放《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放弃选房的,即为放弃本次取得的摇号序号及选房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五)实物配租家庭凭《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期缴纳租金。
(六)实物配租的家庭,原自有住房的,自有住房面积计入保障面积,与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同计核保障面积后,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以市场租金收取;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一般为3-5年,租约到期需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长期申请续租;新就业职工租约到期后,不得再以新就业职工条件申请续租,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可按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申请租赁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公布的租金标准只适用于新签订及再次续签的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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