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及合同填写说明
时间:2023-04-22 14:22:27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规定

崇文区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号文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

一、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二、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其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此复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并按

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此次合同截止日期可按1998年4月30日填写。1995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期限可少于三年。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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