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程序
时间:2023-04-26 09:13:15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程序

1.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及对鉴定事项的确认。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参加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2.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提交身份证及委托他人的委托书。

3.听证会纪律要求。

4.司法鉴定程序告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版

5.指定鉴定人告知,并告知是否要求鉴定人回避。

6.告知并确认明确委托事项。

7.告知鉴定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需当事人确认签字。

8.确认送检材料,补充材料是否经过法院质证认可。

9.告知司法鉴定风险:司法鉴定告知书。

10.医患双方按医疗过错陈述材料书写规范、医方医疗过错陈述材料书写规范提交医疗过错陈述材料、答辩材料及电子版材料。

11.告知医疗过错鉴定标准:医疗过错认定内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评定。

12.告知医疗过错鉴定法律依据

13.告知医疗过错鉴定诊疗行为标准

12.听证会陈述三阶段:患方、医方分别陈述,时间为15分钟,每方一人主要发言,其他人可以补充;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提问,医患方如实回答;医患方补充陈述。听证会不做讨论辩论。

13.告知其他非鉴定事项范围(病历真假、伪造、产品质量、非法行医等)。

14.告知案件是否受理。受理日期为听证会日或补充材料开始计算,按司法鉴定时限6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书。

15.告知鉴定意见书异议处理,告知鉴定人出庭质证。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出庭。

16.必要时对患者损害后果(伤残等级,三期等)的法医临床检验评定。

17.听证会记录,医患双方签字。

18.鉴定人和专家讨论,并将讨论记录档案。

二、医疗过错鉴定会的参与人有谁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会,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

听证会由办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医患双方都要到场,提交书面材料并充分陈述各自主张。听证会一般情况下只举行一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三、如何认识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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