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分包含机械费算不算违法
1、劳务分包作业,按照规定应该是只提供劳务作业,不包括材料也不包括机械,但现实中存在大量包辅材及机械的劳务分包。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劳务分包保含小型机械费,不算分包;
2、如果保含大型机械费或者周转性材料,可以认定为转包或者是分包。清包工不可以再次劳务分包。
3、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4、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内容,其中可以包括措施费和机械设备费用等内容。
二、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
1、自带劳务自带劳务承包。
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劳务零散的劳务承包。
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劳务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
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劳务分包合同更多的应该是规定如何提供劳务,而不是用于提供材料和机械费用,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当然如果并不是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是否属于违法可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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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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