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提前转让股份。在同等交易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一大批企业进行了改组,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公司。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现实中,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和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缺乏司法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受到侵害。例如,有些股东在转让a的出资时,只关注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是否同意;对于同意转让M的出资的股东,则不会询问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愿意优先购买。有的股东故意隐瞒与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条件,背地里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暗中操作,甚至变更登记;结果,其他股东即使打算购买,也永远不知道同样的条件是什么对资本而言,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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