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公司是否出具担保函
财务公司如果是具有债务偿还能力的,财务公司可以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生效后,财务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债务人死了,保证人还钱吗
首先,保证人要不要还钱以债务存在为前提,而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债务的消灭,因此保证人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钱。
实践中,即使债务人没有保证人,在债务未清偿前死亡的,债权人可以找其继承人追偿。
所以,不管债务人的生命状态如何,只要还存在债务未清偿,那么需要继续还款。
其次,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还钱。
事实上,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那么不管债务人是否死亡,债权人都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款,并且保证人不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连带保证人积极还钱之后,接着可以找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并且在债务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愿意继续还的不在此限。
其实,在找继承人追偿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保证人即不能再找其继承人还款,不过还是可以找债务人遗产管理人追偿,并且也是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还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财务公司如果是营利性法人,并且有债务偿还能力的,财务公司可以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生效后,财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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