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若是协议离婚未果,则需注意离婚协议可能无法产生预期之效力。
实际上,离婚协议可视为一种附有特定条件的法律文件,其生效的先决条件便是双方履行了离婚登记手续,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婚姻关系得以解除。
然而,若协议达成后,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即双方未能顺利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所附带的条件并未得到满足,换句话说,此条件并未成立。
因此,在这个前提下,该协议将被视作无效,即尽管该协议已经达成并制定,但由于条件无法使其自动生效,因此仍旧具备法律上的无效性。
同样地,换个角度理解,这也就意味着唯有当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方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未完成离婚登记程序,那么尽管离婚协议已经形成,但其效力仍无法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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