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验收已竣工建设工程的条件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有什么
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
1、发包人取得筹建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材料;
2、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
3、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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