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一种观点认为同案犯供述属于“证人证言”,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被告人供述”。前者认为该同案犯已成为后审案件的知情者,此时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后者认为被告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跟证人有本质上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