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证据一般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2、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一、视听资料证据的含义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二、传真扫描的合同证明力是什么
传真扫描的合同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该证明力和原始合同的证明力是相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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