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注意保证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起两年内。
(四)债权人在保证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起诉,可以对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吗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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