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1、公司章程必须以本国官方文字的书面形式表达;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须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须经公司创立大会的批准并签字盖章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4、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对特殊投资主体单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强制要求;
6、股东出资的法定资本限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殊行业的最低法定标准;
7、出资方式的审查,特别是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占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等方面的审查;
8、公司章程任意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即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其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次,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最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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