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基本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原则,操作上与国际信用证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开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交单期为15天;
4、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送日后定期付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国内信用证的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7、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8、信用证的受理时限、罚息、相关费用等也做出规定。
审核信用证注意核对货名、货值、要求提供的单证及对单证的要求,如大小写、空格、货物的描述方式等等。
二、背对背信用证的流程
1、与出口商洽谈业务并签订合同。
2、在与出口商确定合同之后,计算差价及利润,然后与进口商签订合同。
3、与出口商协商确定LCFormat,以便信用证得开出能达到双方的认可。
4、确定了LCFormat之后,将其交予进口商,让其以此样本格式申请开立母证。
5、进口商根据LCFormat申请开立母证。
6、在母证开出之前,一定要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严格遵照LCFormat相关条款,确定好母子证之间的时间关系;如必须要修改的,需跟出口商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开出信用证后不会存在不符和不符合双方要求。
7、母证开证行开出第一信用证(母证)。
8、通知中间商母证已开出。
9、中间商根据母证及Format,充分计算好时间差后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子证)。
10、子证银行开出背对背信用证给出口商通知行。
11、通知行2通知出口商中间商信用证已经开出,可以发货。
12、出口商根据合同条款及信用证条款按时发货。
13、出口商向通知行2提交信用证项下的所需文件(例如:全套正本清洁提单、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数量证明,商业发票,或者LOI及相关单据)。
14、通知行2根据信用证条款及要求审核单据无误后将相关文件传递至子证开证行(通知行1)。
15、子证开证行接到通知行2传递的单据并审核无误之后,通知中间商。
16、中间商在接到子证开证行的到单通知后,根据与进口商的合同及信用证条款向议付行递交相关单据、银行汇票及付款指示。
17、通知行1(议付行)将收到的单据审核无误后,传递给母证开证行。
18、母证开证行在接到通知行1传递的单据后,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条款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进口商到期付款。
19、进口商确认单据后,向母证开证行递交承兑回复。
20、母证开证行向子证开证行开出承兑回复。
21、子证银行对母证贴现后向出口商通知行付款即可。
三、开立银行信用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开立银行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银行信用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银行信用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因银行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由于银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5、银行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6、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银行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7、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8、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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