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中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根据该条规定,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首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是指居住在我国内地并在户口管理机关已进行户籍登记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有些中国公民虽然或长或短地住在内地,如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只要其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在本法规定的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范围之内。
其次,已年满十六周岁。居民身份证法作出这一要求的主要考虑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日常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常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还未就业的,一般也都已初中毕业,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办理有关事务。因此,以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应当领取身份证的年龄界限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再次,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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