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欠钱不还的处理如下:贷款人可以发出催告,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款,借款人经通知后仍未还款的,贷款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取款凭证、转帐凭证、信息记录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
携40万沪上投奔情人
为了能和情人“长相厮守”,王艳芝(化名)以到日本旅游为名,携带家中40万元巨款赴上海与情人居住。日前,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将百余万家产判归抚养孩子的男方。42岁的赵亮(化名)和小自己5岁的王艳芝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据赵亮自诉,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渐渐他发现妻子经常与一男子关系暧昧,直到该男子去年3月回上海工作。去年4月,王艳芝突然离家出走,并从家里拿走40余万现款,还采用欺骗方式拿走女儿1.3万元压岁钱。不久,王托朋友捎信回来说正在日本旅游,因被一公司相中要在那家公司上班。其实,王艳芝一直在上海与其情人租住一处住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随后,王用这笔钱在上海购买了一台赛马车和一幢期房。面对这种境况,赵亮要求法院解除与王的婚姻关系,自己抚养女儿,返还共同财产150万元,并给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法院经调查核实,2003年3月28日,王携带44万元离家出走到上海与其情人同居。期间,委托他人邮寄两封书信,谎称去日本旅游并在日本工作和生活。法院认为,王艳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欺骗家人谎称到国外旅游和工作,却与他人在异地居住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王负有过错责任。考虑到赵亮抚养子女较为适宜,故将孩子判归其抚养。由于王在离婚时隐匿共同财产,伪造债务,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照顾赵亮,故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家具、电器和一辆二手轿车归赵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150余万元中的120余万元归赵亮所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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